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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总部在外地的本市P2P也需要登记报备

近日,厦门金融办在官网发布通知,要求总部注册地在市域外的网贷机构,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持总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将总部公司纳入整改验收范围的证明文件,向厦门市工商登记所在地区金融办(思明区为区发改局)报备。

根据通知:

2018年6月30日前,总部在厦门市以外注册的网贷机构,应持总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将总部公司纳入整改验收范围的证明文件,向我市工商登记所在地区金融办(思明区为区发改局)报备;

2018年12月31日前,总部在厦门市以外注册的网贷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区金融办(思明区为区发改局)提交总部注册地备案文件或通过整改验收文件,完成登记工作;

逾期未报备及登记的网贷机构,将被纳入联合处置范围。

附: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总部注册地在市域外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报备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主席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厦金融办〔2017〕8号)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关于总部注册地在市域外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登记报备要求:

一、应符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要求。

二、2018年6月30日前,网贷机构应持总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将总部公司纳入整改验收范围的证明文件,向我市工商登记所在地区金融办(思明区为区发改局)报备。

三、2018年12月31日前,网贷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区金融办(思明区为区发改局)提交总部注册地备案文件或通过整改验收文件,完成登记工作。

四、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备及登记规程。

五、逾期未报备及登记的网贷机构,将被纳入联合处置范围。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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